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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7执1412号

曹彬、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曹彬;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7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曹彬,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彦廷,村主任。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彬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7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彬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曹彬承包费80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18年7月13日利息69777.78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5%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5元,减半收取6517.5元,由申请执行人曹彬负担268.5元,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2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以下执行行为及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法院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的村主任张彦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本院依法向当地基层组织及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未发现财产线索。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曹彬,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港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以上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彬。虽然本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勇

审判员  姚宝山

审判员  张春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