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635号
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建君,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伊宁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张建君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建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执行回案款1.033195万元(已发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建君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