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亿(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青莲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满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辉,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兴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可慕皮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喷,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佳亿(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下称佳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兴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兴彩公司)、王金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2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
一、佳亿公司与兴彩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客观真实的,双方均认同。从兴彩公司之前的答辩意见也可以反映其具有单方继续履行合同供货义务的意愿,只是佳亿公司认为该购销合同已无履行必要,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已涵盖买卖合同应有的基本要素,同时双方还通过后续的沟通和协商对购销合同的内容进行补正,一审仅从书面购销合同过于简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真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购销合同签订以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动,导致无法履行,佳亿公司要求兴彩公司退回货款,属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外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星展银行深圳分行)作为佳亿公司的贷款方,也明确以民事纠纷方式处理其与佳亿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并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要求佳亿公司归还贷款的民事诉讼,不存在佳亿公司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兴彩公司及王金喷未作答辩。 佳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佳亿公司与兴彩公司编号为XC365925的购销合同;2.兴彩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15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王金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佳亿公司、兴彩公司对王金喷与王铭选(原告佳亿公司的副董事长)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9日)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双方微信聊天主要内容如下:王铭选在2016年6月21日以“走账”为由要求兴彩公司配合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约150万元、另一份金额约200万元,王金喷表示配合。王铭选于同日向王金喷发送两张照片(拍摄内容为两份购销合同),其中一张照片拍摄的内容即为涉案购销合同。2016年6月23日,王铭选表示银行贷款150万元已发放至兴彩公司账户,要求王金喷退回,并于2016年7月13日明确表示“下午有办法先把那150万元退我还进去,明天再放你兴彩皮革,后再做一次”,王金喷微信中对该内容未持异议。佳亿公司自认以涉案买卖向星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双方在2016年6月23日微信中提及的150万元,即系星展银行深圳分行依据涉案买卖发放的贷款。兴彩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收取佳亿公司的100万元、124万元,同日及次日再由兴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王金喷汇至佳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满丽的账户。佳亿公司认可该两笔款项均是依据其与兴彩公司的交易而向星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融资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购销合同虽然载明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但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得知,购销合同实际系于2016年6月21日达成,且系佳亿公司以“走账”为由要求兴彩公司配合出具的。佳亿公司自认以涉案买卖向星展银行深圳分行贷款,在星展银行深圳分行向兴彩公司发放贷款后(涉案150万元),佳亿公司即以其需还款为由要求兴彩公司退回,王金喷在微信中对此亦无异议。而涉案购销合同金额高达203万元,但双方仅约定交易标的为“皮革”,并未对货物质量、规格、型号、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明显不符交易常理及逻辑。同时,双方按上述模式于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共获取了星展银行深圳分行的贷款224万元,但该款项最终回转至佳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满丽的账户,佳亿公司对此解释为因兴彩公司无法发货而退款,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的却是配合“走账”。综上,应认定涉案购销合同系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无存在真实交易,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贷款,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佳亿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佳亿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亿公司、兴彩公司对王金喷与王铭选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无异议,根据该微信聊天记录体现,案涉购销合同系佳亿公司因“走账”需要而要求兴彩公司配合出具的,在星展银行深圳分行向兴彩公司发放贷款后,佳亿公司即以其需还款为由要求兴彩公司退回,兴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喷也未提出异议。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对货物质量、规格、型号等均未作详细规定,明显不符合交易常理。结合双方按上述模式于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发生的两次虚假交易行为均系“走账”需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系以虚假的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贷款,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并无不当。虽然佳亿公司于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星展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佳亿公司等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欲证明本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佳亿公司与兴彩公司之间以虚假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贷款侵犯的是国家经济秩序,与星展银行与佳亿公司等之间的金融合同纠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佳亿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佳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郑玉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森华
书记员陈威鸿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