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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执357-1号

左彩玲、刘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左彩玲;刘少东;刘楚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3执357-1号

申请执行人:左彩玲,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刘少东,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刘楚乔,女,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403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号东风日产牌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郜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