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3执357-1号
申请执行人:左彩玲,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刘少东,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刘楚乔,女,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403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号东风日产牌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郜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