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04民初9935号
原告:赤峰翼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公民身份号码,职员,现住赤峰市。
被告:田某,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韩某,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董某,1979年2月2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翼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韩某、董某、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赤峰翼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翼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赤峰翼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国林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