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3刑初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喜来,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化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8〕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喜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5日、4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喜来及辩护人卓光礼、周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喜来从陈志涛(已判刑)处购买玉米散种子,并向陈志涛提供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生产了标有“蠡玉17”的玉米种子2万斤后,以103000元的价格分批销售给经销商宿州市金天丰农贸有限公司。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将上述种子销售到灵璧县灵城、黄湾、尤集、朝阳等多个乡镇种子经营店,后销售给农户种植。因种子在农户种植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人胡喜来与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推销员虎春苗将部分售出种子收回,后胡喜来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份期间,向虎春苗发货小麦种子9万斤及现金17.2万元,用于赔偿经销商及农户损失。经检验,送检的“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喜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0.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喜来认为他有错,但是他没有卖那么多种子,并且进行了足额赔偿。且作出检测报告的机构和检验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辩护人提出: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销售出去的种子发现问题回收后没有流入市场,应系未遂;2、检验机构应具备双重标准。
二、如构成犯罪,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及时回收种子,对社会危害小;2、赔偿受害人损失;3、排除没有流入市场部分,不宜认定构成5万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喜来从陈志涛(已判刑)处购买玉米散种子,并向陈志涛提供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生产了标有“蠡玉17”的玉米种子2万斤,分批销售给经销商宿州市金天丰农贸有限公司,除第一批次外,种子价值6.952万元。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将上述种子销售到灵璧县灵城、黄湾、尤集、朝阳等多个乡镇种子经营店,后销售给农户种植。因种子在农户种植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人胡喜来与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推销员虎春苗将部分售出种子收回,后胡喜来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份期间,向虎春苗发货小麦种子9万斤及现金17.2万元,用于赔偿经销商及农户损失。经宿州市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送检的“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被告人胡喜来于2011年9月26日到灵璧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胡喜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喜来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胡喜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三)河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胡喜来系该院教师。(四)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及股东信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证明,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变更登记为胡喜来;经营范围:各类农作物种子的销售、种子加工机械销售、实验用动物养殖、销售(以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河南省种子管理站于2008年1月21日发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各类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有效区域河南省,有效期至2013年1月21日。(五)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证明,企业名称: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039830;经营场所: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A区32号;经营范围种子、农药、化肥购销。法定代表人赵凤英,注册资本100万元。(六)收条证明,被告人胡喜来于2011年3月2日、4月8日分三次收到虎春苗玉米款3.1万元、5.4万元,共计8.5万元。(七)退款承诺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胡喜来于2011年6月20日书写退款承诺,虎春苗,金天丰公司,因已出现种子质量问题,大河公司承诺原价退款。(八)委托种子检验登记单、检验报告证明,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九)检验机构资质及检验员资质证明,作出检验报告的宿州市种子质量检验站及检验员具备检验资质。(十)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转账凭条、收条、保证书证明,被告人胡喜来已分多次向虎春苗打款,用于退货及赔偿损失。虎春苗于2012年2月11日书写保证书,证实灵璧蠡玉17玉米种补偿款全部到位,如有经营或者种植户上访闹事,虎春苗一人承担法律责任。(十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胡喜来向灵璧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整,该局于2011年9月28日将该款存入国库。(十二)货物委托运输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胡喜来向虎春苗发货,以小麦种子赔偿损失。(十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质量信用卡、流水账三页),虎春苗将购买的蠡玉17号玉米种销售到商户及农户手中。(十四)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协议书、照片证明,解勤从朱家龙处购买蠡玉17号玉米种子3包的事实,协议书系朱家龙赔偿协议情况。照片证实蠡玉17,包装情况,正面标注最新国审,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国审玉2006023。
二、证人证言(一)谭召生证言证明,他和虎春苗是前后庄,他跟虎春苗干活。蠡玉17玉米种子是他和虎春苗一起送的,推销给灵璧市场,钱是虎春苗收的,他负责开车和卸货,虎春苗负责联系和销售。在灵璧一共销售了多少蠡玉17玉米种子他不清楚,只知道灵璧中华龙种业的朱家龙,其余人不认识,他不知道蠡玉17种子从哪进的。因为他给虎春苗开车,所以虎春苗把其的收据等物品交给他保管。(二)朱家龙证言证明,他卖蠡玉17玉米种,浍沟姓解的、娄庄大山的等给他打电话说蠡玉17玉米种有问题,他也认为蠡玉17玉米种出芽率有问题。他朋友赵翠梅在灵城西关开了个中华龙种业店,去年交给他经营,营业执照还没换。他一共进了34大袋蠡玉17玉米种,一大袋里有30小袋,进价一小袋是40元,按45元每小袋对外销售,他销售灵璧县四周,都有底根。他进这个品种的进货款是39600元,这批货除了他退给老板的129小袋和剩在店里的约50袋,其余的都被他卖出去或者放在代卖的朋友那里了,是按45元一小袋算的。一共还有七八十小袋没收回来。蠡玉17玉米种是他从宿州市光彩城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进的,老板叫虎春苗。这批货都是小袋整包装的,上有“大河秋色”商标,生产厂家是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他没有蠡玉17玉米种的授权委托,宿州市光彩城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的老板也没给他。销售的种子都开收据,有时是周莉开的,有时是他开的。老百姓开始反映蠡玉17玉米种出芽率有问题,他当时就给宿州市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反映了,然后蠡玉17玉米种厂老总姓胡的来了,胡总说可能包衣剂有问题,不是全有问题,出芽率低,他当时就开始收销售出去的蠡玉17玉米种,由于个别原因有些种子没有收回来,所以后来就有老百姓找他。他经营种子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别的没有了。(三)谢皆厚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虎春苗给他送过蠡玉17玉米种,是大河种业的,送了6件,每件30包,说每小包按40元的价格给他,每件也就是1200元,他一共给了虎春苗7200元的现金。虎春苗说这些种子质量绝对没问题,是大厂生产的,而且是最新国审的,等这批货卖完了后,给他百分之二十五返利,但没给这些返利。他销售了八小袋,是每小袋按40元的价格销的,他一边销售,一边做芽率试验,结果是不到70%,他就不再卖了,而且把销售出去的都给找回来了,当时他还打电话给虎春苗说芽率很低不够标准,虎春苗还不相信。他是6月29号退给虎春苗的,是其自己来拉的,拿回了5件零22小包,但是他付给虎春苗的7200元货款,到现在都没有给他,给他打了5件零22小包的收条,到现在还没结。(四)胡兴文证言证明,虎春苗是宿州市光彩城金天丰公司卖种子的,今年四月份给他送过种子,蠡玉17玉米种,是大河种业的。当时他不在家,送给他1件,他没有卖,没几天就退给虎春苗了,每件30小包,其说每小包按40元的价格给他,每件也就是1200元,他没给虎春苗货款,虎春苗说种子质量绝对没问题,是大厂生产的,等这批货卖完了后再付款。没有提供有关蠡玉17玉米种手续。(五)赵杰证言证明,虎春苗是宿州市光彩城金天丰公司卖种子的,今年给他送过种子,是其找上门来推销的。送的是蠡玉17玉米种子,是大河种业的,其送给他不到两件,是54小包。每件30包,每小包40元,每件1200元,一共给了虎春苗2160元的货款,虎春苗说这些种子质量绝对没问题,是大厂生产,等这批货卖完了后返利25%,但没给。他没有销售,因为他到固镇县去过,那里已经回收这个种子了,芽率较低,他就没有卖,全退给虎春苗了。虎春苗向他推销种子,只给他开了一张收据。进货后没几天就退给虎春苗了,但是货款没有退给他。(六)张某证言证明,虎春苗是宿州市光彩城金天丰公司卖种子的,今年给他送蠡玉17玉米种子,是大河种业的,送三件,他全都销售完了。每件30小包,每小包40元,每件1200元,他一共给货款3600元。虎春苗说种子质量绝对没问题,是大厂生产的,等这批货卖完了之后,每小包返利5块钱但没给。虎春苗推销种子,只给他开了一张收据。这三件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还可以,出芽率还可以,他自己种了10来亩,但是听说虎春苗给周边送的下一批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不行,出芽率很低。(七)赵俊辉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虎春苗给他送过蠡玉17玉米种子,是大河种业的,先送给他30件,过了个把月又调走17件,又过了时间不长,虎春苗又送他七件。每件30包,一包40元,每件1200元,他一共给了36000元的现金,实际上虎春苗只给了他20件的货。虎春苗说种子质量绝对没问题,是大厂生产的,等货卖完后,给返利。他销售了2件多一点儿,不到三件。虎春苗只给他开了两张收据。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不好,他自己试验了一下,出芽率不到百分之五十,就把销出去的都找回了,剩下的也都让虎春苗拉回去了。虎春苗把36000元货款都给他了,也赔偿了损失。(八)刘汝德证言证明,2011年2、3月份虎春苗给他送过蠡玉17玉米种子,是大河种业的,分三次送7件,每件30包,每包40元,每件1200元,他没给货款,虎春苗说种子先卖,质量绝对没问题,是大厂生产的,等卖完后,再将这些种子的货款给其,其给他返利。他只销了9小包,因芽率不好都召回了,所有的进货在6月底都退给虎春苗了。其只给他开了三张收据,别的他什么也没有提供。(九)孙某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虎春苗给他送过蠡玉17玉米种子,是大河种业的,送有25件,每件30包,每包40元,每件1200元,虎春苗说种子先卖,质量绝对没问题,等卖完了后,再将货款、返利给其。他只销了2件,虎春苗第一次给他送的那件他自己芽了一下,见出芽率能占到80%,后来送的人卖了两件,使用的农户找他来说,这个种子的出芽率不到20%,他就打电话找虎春苗,虎春苗说“没卖的就不要卖了,我拉走”。后虎春苗把他没卖完的蠡玉17玉米种子都拉走了。(十)解勤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他在灵璧县灵城镇西关中华龙种业商店买了三包蠡玉17玉米种子,回到家种了有二亩多一点儿,种后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面积出芽,其余的不能出芽,给他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他打电话找中华龙种业商店的老板朱家龙,向其说明了这个情况,其让他把购种子的发票拿来,说给赔种子钱,他说还能只赔种子钱吗,朱家龙就把电话给挂断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被告人胡喜来供述和辩解证明,宿州市金天丰农资公司的赵凤英和业务员虎春苗找到他,想进一个新品种,他们大河公司就在当年春节前后生产了一个品名为蠡玉17玉米种,生产了两万斤左右,他联系了虎春苗,向其销售了两万斤左右,其告诉他说向灵璧县销售的。他们公司生产的这个新品种一开始的芽率还可以,后来在5月份逐渐发现芽率越来越低,他就通知虎春苗到市场上把销售出去的这批玉米种找回来了一部分,因为后期发现这批种子的芽率有问题,他还到灵璧县去了几次,到了几个经销店去看过。他对虎春苗说,这是他们公司的新品种,质量绝对保证合格。他销售给虎春苗两万斤左右,每斤6块钱。虎春苗是分3次付给他现金,两次在郑州,一次在宿县,直接两次,一次是通过郑州市的秦伟良给他的。一笔是54000元,一笔是31000元,还有一笔就是胡春苗通过秦伟良给他的18000元。三笔一共是103000元,18000元这一笔他没有打收条。他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种子经营许可证。蠡玉17这批种子是他从陈志涛手中进的原料。他又用原来2006年印刷剩下的包装袋交给陈志涛从劳务市场找的工人又加了包衣剂而后包装的,包装费用是陈志涛的。包装袋2006年的成本是6毛钱左右。蠡玉17不是注册商标,这个包装袋上的“大河秋色”是大河公司的注册商标。陈志涛没有给他提供过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这些原料进了有2万斤左右,是按每斤5块3、4进的。5月份他发现这批蠡玉17质量出了问题后,就想找陈志涛赔他损失,前期其答应说看看损失情况再说,但是后来找不到陈志涛了,他听郑州的朋友说,陈志涛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了。扣押朱家龙的标有蠡玉17小袋包装的玉米种子,是他销售的。朱家龙是灵璧人,其种子经营店去过。包装袋上写“最新国审”,实际上没有审定编号,就是一种宣传。如果种子质量没问题,他可以盈利6000多块,但是因为这个种子质量出了问题,他向虎春苗已经支付了货物和现金达17万元(用于退还原种子款及一些农民的损失)。到目前为止,他向虎春苗支付的现金是83000元,另外还给其6万斤小麦种子。这6万斤小麦种子价值87000元,是每斤1.455元。(二)同案人虎春苗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法人是赵凤英,公司实际开展工作的只有3个人,赵凤英、赵凤英的儿媳妇小慧、还有他。他向灵城、尤集、下楼、朝阳、黄湾、长集、向阳等乡镇的种子农药店推销了有一万二、三千斤蠡玉17玉米种子。他是部分欠账、部分收现金的方式推销,欠账和收现金大致各占一半。按每小袋40元的价格按件推销的,每件30小袋,每小袋三斤一两到三斤二两之间,有3800粒。他是从金天丰公司拉的货,一开始由赵凤英进的货,是从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进的货,大河种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是胡喜来,后来他把赵凤英这批蠡玉17推销完了后,他又通过郑州人秦伟良找胡喜来进了40件,按每小袋23块。胡喜来写的保证质量过关的保证书,包赔损失。另外赵凤英和他参加观摩会,客户也有参加的,认为质量可以,他自己也测过芽率好多次,第一次达95%,第二次由80%多,再次测就越来越低了,是60%以下,赵凤英告诉他开始回收了,他就向灵璧他销的客户回收了,回收的蠡玉17玉米种占总共销售的百分之七八十。扣押朱家龙的标有蠡玉17小袋包装的玉米种子是他推销的,他在灵璧县范围内推销的都是这样的玉米种。这个种子的包装、商标、以及包装上所有的事项,都是河南省大河种业公司负责的。扣押谭召生的收据是他让谭召生开的,也都是如实开的。凡是写欠的,就是这个客户欠他的货款,凡是写付清或没有写欠的,或返利的,就是客户已经付给他现金货款了。但是返利要到秋才能兑现,他一般是给这些客户答应返利百分之二十五。他销售的蠡玉17开具的货款金额是2847.60元,这里面有的是他收的现金,有的是客户欠他的货款。开始是由赵凤英进货,后来他通过秦伟良找胡喜来又进的货,他共计销售了240件,收回115件半,还有124件半没有收回,每件30小袋。蠡玉17玉米种子,胡喜来赔偿了他一共6万斤小麦种子和现金,合起来价值一共是22.9万元。他都赔给他经销的客户了,收回的蠡玉17玉米种都拉给胡喜来了。3、同案人赵凤英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金天丰农资有限公司是她投资负责经营的。虎春苗是公司在灵璧县范围内的代理商,他们之间没有代理合同。去年2月份以来,他们公司主要销售蠡玉17和郑单18种子。蠡玉17种子一开始的芽率在九十多,但是到了三月份再试芽率就是八十多了,他就赶紧通知虎春苗回收了,虎春苗就回收了。蠡玉17种子是从郑州市河南大河种业有限公司进的货,这个公司的法人是胡喜来,也是这个公司的老板。胡喜来当时说质量绝对没问题,出了问题其负责。当时其提供了大河种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她看了这些证件,都是齐全的。进的蠡玉17玉米种子都销售到灵璧了。一开始是她和虎春苗一起找胡喜来进了一批,共计62包,每包30袋,每小袋30斤,每斤6块,后来虎春苗又瞒着他向胡喜来进货。后来种子出了问题回收了,回收有五、六十包由虎春苗返给胡喜来了。发现种子质量出了问题后,她和虎春苗找了胡喜来,胡喜来已向她和虎春苗做了赔偿。胡喜来已完全赔偿了她的损失,胡喜来给了三万斤的麦种和2万块钱的赔偿款。虎春苗拉了他她多少种子就又返给她多少,直接拉给胡喜来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销售出去的种子发现问题回收后没有流入市场,应系未遂。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胡喜来的供述证明,蠡玉17这批种子是他从陈志涛手中进的原料。他又用原来2006年印刷剩下的包装袋交给陈志涛从劳务市场找的工人又加了包衣剂而后包装的,包装费用是陈志涛的。蠡玉17不是注册商标,这个包装袋上的“大河秋色”是大河公司的注册商标。陈志涛没有给他提供过原料合格的证明文件。被告人胡喜来在没有取得原料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生产玉米种子二万斤并进行销售至经销商手中,并由经销商对外出售,该行为系既遂。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销售的种子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种子开始的出芽率在90%多,后来开始降低。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孙某证言证明虎春苗第一次给他送的那件他自己芽了一下,见出芽率能占到80%,后来送的人卖了两件,使用的农户找他来说,这个种子的出芽率不到20%;证人张某证言证明虎春苗推销给他的三件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还可以,出芽率还可以,他自己种了10来亩,但听说虎春苗给周边送的下一批蠡玉17玉米种子质量不行,出芽率很低;被告人胡喜来供述证明他们公司生产的这个新品种一开始的芽率还可以,后来在5月份逐渐发现芽率越来越低;同案犯虎春苗供述证明他自己也测过芽率好多次,第一次达95%,第二次由80%多,再次测就越来越低了,是60%以下;同案犯赵凤英供述证明种子一开始的芽率在90多,但是到了三月份再试芽率就是80多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种子初期有一部分种子的出芽率可能符合标准。被告人胡喜来供述证明他销售给虎春苗两万斤左右,每斤6块钱,虎春苗,分3次付给他现金,共是103000元;同案犯虎春苗供述证明开始是由赵凤英进货,后来他通过秦伟良找胡喜来又进的货,他共计销售了240件,收回115件半,还有124件半没有收回,每件30小袋;同案犯赵凤英供述证明一开始是她和虎春苗一起找胡喜来进了一批,共计62包,每包30袋,每小袋3斤,每斤6块,后来虎春苗又瞒着她向胡喜来进货。综合上述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第一批进货予以扣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103000-(62*30*3*6)=69520元。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作出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及检验员不具备资质。经查,公诉机关补充出示的宿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合格证书、检验项目范围及三份种子检验员证均可证实该检验机构及检验员均具备资质,该检验报告依法应当作为证据采信。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喜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6.952万元,其行为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喜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喜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虎春苗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喜来宣告缓刑四年部分。
二、被告人胡喜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羁押折抵16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张凌宇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