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522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青,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20层2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燕青与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申请人55845.4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