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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6103号

赵君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雪峰;赵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6103号

申请执行人:高雪峰,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赵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高雪峰与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君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