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6103号
申请执行人:高雪峰,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赵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高雪峰与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君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