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860号
原告:胡伟,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张慧,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原告胡伟与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袁勇军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戴钰
书记员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