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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民初860号

胡伟与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伟;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860号

原告:胡伟,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张慧,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原告胡伟与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袁勇军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戴钰

书记员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