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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刑更9号

夏美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夏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02刑更9号罪犯夏美丽,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9)浙03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于2019年2月1日生效之后,罪犯夏美丽于同年2月3日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查明,罪犯夏美丽于2018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因罪犯夏美丽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夏美丽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监外执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