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45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母),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钟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钟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97138.2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