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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4560号

张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张某1;钟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45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母),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钟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钟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97138.2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