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4758号
原告:张小林,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110号5号楼2层。
被告:王金国,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汾河路居源之家三层。 原告张小林与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 政
人民陪审员 曹建宏
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
二0二0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静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