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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02民初4758号

张小林与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林;王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4758号

原告:张小林,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110号5号楼2层。

被告:王金国,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汾河路居源之家三层。 原告张小林与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 政

人民陪审员 曹建宏

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

二0二0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静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