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6执1964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杨见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见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196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见军,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2019)渝0106执1964号本院移送执行的杨见军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6刑初11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杨见军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杨见军拒不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见军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查询下落、财产线索等,未查到下落。截止到2019年4月14日,被执行人杨见军应缴纳退赔款4690元;应向本院支付执行执行费5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19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钱 莉

审 判 员  宋 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 冲

书 记 员  林怡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