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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民初550号

赵德海与孟令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5-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德海;孟令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122民初550号

原告:赵德海,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超,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系原告表哥。

被告:孟令辉,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赵德海与被告孟令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超、被告孟令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土地4.5公顷;2.判令被告赔偿占地期间4.5公顷的损失225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8日原告与农安县巴吉垒镇和平村民委员会签订《和平社区修水泥路和山皮路用四荒地预留地顶修路款合同》。合同约定将和平村的四荒地、预留地用于抵顶修路款承包给原告。原告对和平村的所有上述的土地具有使用权、经营权。2018年被告将位于:北、裴家屯地,南、大河,西、马路,东、和平二社面积为4.5公项的土地强行抢种。这块土地经过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确定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明知这块土地归原告使用,却强行抢种。2018年每公项土地对外承包金为5000元。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土地,赔偿强占土地期间4.5公顷的损失22500元。孟令辉辩称,其与村委会有合同,土地是他的,他不是强种,原告应当起诉村委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赵德海提供本院(2018)吉0122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通知书、诉争土地四至图及机动地合同书。证明赵德海经本院诉讼调解、执行,享有案涉4.5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孟令辉质证称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相互印证本案待证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赵德海提供的其他证据:农安县经济管理局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证明争议土地与被告耕种的是同一地块,此地块已经收回,被告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对此证据孟令辉称,土地给谁是村委会的意见,其合同被撤销,村委会应当通知他。

本院认为,村委会是否通知孟令辉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孟令辉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观点不能成立。故此份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农安县巴吉垒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证明,证明孟令辉所买的土地款没有入账,是个人行为,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孟令辉认为合同签了土地就应当由其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令辉未提供证据否定该证明真实性,故该份证据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农安县巴吉垒镇和平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2018年土地承包费价格为每公顷5000元。孟令辉认为价格没有这么高,

本院认为,孟令辉未提供证据否定该证明的真实性,本院结合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认为该证明较为客观,故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孟令辉提供的两份证据:卖甸子合同,证明该土地是从村委会承包的。赵德海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彭连文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且该笔承包款在经营管理站没有入账,不能证明孟令辉具有合法的经营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为个人,且该合同已经经农安县农经局意见认定为无效合同,该争议土地和平村委会已于2014年收回并且发包给他人。无法证明该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故对此证据不予确认;和平村2组每户村民成员代表签字证明一份,证明2组村民同意将该土地承包给孟令辉。赵德海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虚假的。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土地村委会是发包方,不是村民小组,且前述合同已经经农安县农经局认定为无效合同并同意村里收回土地。故该份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4日经本院诉讼调解,农安县巴吉垒镇和平社区村民委员会将案涉土地即位于:北、裴家屯地南,南、大河,西、马路,东、马喜文面积为4.5公项的荒地50年的经营权抵顶给赵德海以偿付所欠工程款。2018年5月18日上述案涉土地执行完毕,并于2018年末向赵德海交付。2018年孟令辉以其与巴吉垒镇和平社区村委员会签订合同为由耕种该诉争土地。

本院认为,赵德海在2018年末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取得案涉土地的经营权,现孟令辉耕种上述诉争土地侵害了赵德海的土地经营权,其应当承担返还土地的侵权责任。故对赵德海请求孟令辉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德海请求孟令辉赔偿损失一节因其2018年未实际取得该诉争土地的经营权,其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令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德海(位于北、裴家屯地南,南、大河,西、马路,东、马喜文)面积为4.5公项的荒地;

二、驳回原告赵德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赵德海负担263元,由被告孟令辉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董福金

人民陪审员张百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