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执193号 申请人耿向东,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执行人杨红霞,女,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人耿向东与被执行人杨红霞离婚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25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霞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信息,已冻结并扣划成果。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红霞与耿向东共有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成套住宅。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红霞案款共计11411.15元,并向申请人耿向东支付案款11341.15元。经对申请人耿向东的约谈,其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杨红霞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承办人员已告知申请人对本案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5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蒲邦槐 二〇二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