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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4执886号

丁宏连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3-2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宏连;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304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丁宏连,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俊良,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执行的丁宏连与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87539.8元。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姚俊良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姚俊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执行依据为(2018)皖03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姚俊良工程款范围内对丁宏连承担责任”,执行内容不明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作出该判决的审判庭发出征询意见函,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且当事人之间未能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合议庭合议,驳回申请人对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姚俊良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姚俊良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发现姚俊良名下有车牌号为沪K×××××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未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丁宏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勋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李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