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487号申请人王保山,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宋秀华,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王保山与被执行人宋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4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保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秀华给付案款2670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宋秀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秀华名下北京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将被执行人宋秀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6707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