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8执16408号

郑传新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郑传新;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6408号

申请执行人:郑传新,南,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

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二里23号楼1层商业09-11。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本院在执行郑传新与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