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2民初738号

杨利与张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利;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738号

原告:杨利,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超,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杨利与被告张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刘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