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04民初2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17868352P。
负责人:陈丽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辉,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真,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继飞,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肇庆高要支行)诉被告朱继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肇庆高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秋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继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肇庆高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0336.0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以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同》(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取卡号为62×××98的农行贷记卡-广东粤通ETC信用卡。被告自领卡后通过该信用卡超额透支本金8825.18元,根据被告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同》(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上述透支本金已产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截至2018年5月14日,被告已拖欠原告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825.18元、利息1076.27元、违约金434.57元,合计10336.0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虽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朱继飞无答辩亦无出庭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朱继飞于2017年4月10日在农行肇庆高要支行网点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申请表,向农行肇庆高要支行申请金穗粤通卡(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利息和费用: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资交易(含分期付款),持卡人在带起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享受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2.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3.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资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4.银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还款:……3.持卡人同意承担主卡及起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本期分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偿还,逾期90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朱继飞领取信用卡后(卡号为62×××98),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但没有按申领信用卡章程约定归还其透支本息给农行肇庆高要支行。截至2018年5月14日,朱继飞累计拖欠农行肇庆高要支行本金8825.18元、利息1076.27元、违约金434.57元,合共10336.02元。该款经农行肇庆高要支行多次催收,朱继飞仍拒不归还,农行肇庆高要支行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农行肇庆高要支行表示真实,并举证了朱继飞身份证复印件、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交易信息、催收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朱继飞向农行肇庆高要支行申请信用卡,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依约归还透支款本息和交纳管理费用,导致拖欠农行肇庆高要支行利息、滞纳金、信用卡管理费。引致本案纠纷,朱继飞应负全责。农行肇庆高要支行要求朱继飞支付透支本息、违约金等款项的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朱继飞应归还拖欠的透支本息、违约金等款项给农行肇庆高要支行。朱继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其对农行肇庆高要支行陈述的事实和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继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825.18元、利息1076.27元、违约金434.57元、合共10336.0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以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同》(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朱继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石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