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123民初782号
原告:祁忠,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康明义,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原告祁忠与被告康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忠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