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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123民初782号

祁忠与康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5-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忠;康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1123民初782号

原告:祁忠,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被告:康明义,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原告祁忠与被告康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忠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