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85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40号4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吉俊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连超,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栗波,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157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朕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申请人3358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