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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执770号

刘成彬、蒋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8-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成彬;蒋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770号

申请人:刘成彬,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蒋兴强,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 刘成彬申请执行蒋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蒋兴强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130000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周恒霁

书记员 陈 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