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770号
申请人:刘成彬,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蒋兴强,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 刘成彬申请执行蒋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蒋兴强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130000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周恒霁
书记员 陈 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