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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行终135号

钟家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钟家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行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家瑜,男,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钟家瑜因诉彭州市人民政府、彭州市致和镇人民政府、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3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钟家瑜上诉称,原裁定认定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上诉人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均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上诉人钟家瑜将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且钟家瑜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对钟家瑜的起诉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钟家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胜山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