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藏01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西藏吉荣工贸有限公司达孜县尊木采村扶贫采石分公司,住所地达孜县章多乡尊木采村,组织机构代码39768XXXX。被执行人张亚东,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经商,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白山虎,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西藏吉荣工贸有限公司达孜县尊木采村扶贫采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亚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达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款共计1298944.57元。在执行过程中,达孜区法院执行局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执行措施,最终确定有一批砂石处理设备可供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达孜区法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成功拍卖(二拍)了该批砂石设备,买受人张崇富(身份证号×××)以430486.72元(肆拾叁万零肆佰捌拾陆元柒角贰分)的最高价竞得。剩余款项在与被执行人的多次沟通中分两次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藏0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藏吉荣工贸有限公司达孜县尊木采村扶贫采石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5389.72元已由被执行人足额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达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