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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1392号

潘晓贺申请张丹丹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晓贺;张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潘晓贺,男性,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六排村2组51号

被执行人:张丹丹,女性,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盛世华庭小区A栋2单元1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贺与被执行人张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晓贺,于2019年4月10日与被执行人自愿和解并履行完毕,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02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永华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