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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3执701号

遂昌县嘉宝莉涂料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昌县嘉宝莉涂料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23执7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嘉宝莉涂料店与被执行人方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3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伟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嘉宝莉涂料店货款17387.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方伟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方伟华(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