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2执保29号
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湖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西河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赣0202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景德镇城区昌南大道伴山洋房共计六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中430号为轮候查封),因查封了房产估值超过了保全标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景德镇城区昌南大道.伴山洋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官 黄 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