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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执533号之二

郭奇阳与李志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郭奇阳;李志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22执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奇阳,男,2012年12月19日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李志娟,女,1988年12月4日生,住卢龙县。关于郭奇阳申请执行李志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志娟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娟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