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448号申请人杨振,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刘红忠,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杨振与被执行人刘红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25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振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红忠给付借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红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30号本院依法冻结刘红忠中国邮储储蓄银行储蓄账户,北京农村商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红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在出租,经本院核实,申请人所说涉及的房屋不为被执行人所有。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0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福生
审判员 张仲建
审判员 邵学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