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1355号

王建国、白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建国;白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白炎龙,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8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白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炎龙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炎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自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