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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63号

李先利、王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先利;王威;王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利,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被执行人王威,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被执行人王群山,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申请执行人李先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先利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先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贾胜乐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