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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2执118号

徐某某、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高新区某某园)(某某陶瓷内)。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2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某某住房公积金27.897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