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高新区某某园)(某某陶瓷内)。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2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某某住房公积金27.897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