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0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函,男性,1998年11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颜寒,男性,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申请执行人张子涵诉被执行人颜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703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寒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子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证券、车管、银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颜寒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子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703执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