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1175号
原告:杨力,男,汉族,1962年5月2日生,住莲湖区。
被告: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至县XX镇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孔铃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与被告陕西烟柳风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力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杨力负担。
审判员 曹 策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晨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