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执648-649号
被执行人:徐项庆,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沈琼徐项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项庆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项庆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