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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5执648-649号

徐项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徐项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执648-649号

被执行人:徐项庆,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沈琼徐项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项庆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项庆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