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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4执1008号

王丽均、姜坑银、周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均,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姜坑银,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周林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住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王丽均与被执行人姜坑银、周林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54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丽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姜坑银、周林杰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丽均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姜坑银、周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要求姜坑银、周林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均与被执行人蒋坑银、周林杰达成和解,约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姜坑银、周林杰共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现已由周林杰支付10000元,2019年5月29日前由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由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支付等违背和解协议的行为,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625元,由被执行人姜坑银、周林杰负担。

三、履行期间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姜坑银名下号牌为浙J×××××的车辆暂不处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4民初54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文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