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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462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詹镇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詹镇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4628号 被执行人詹镇辉,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系(2018)粤0307刑初3623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詹镇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62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没收银行卡套装(银行卡17张、银行U盾17个、电话卡19张、身份证复印件19张),银行卡6张、手机4部。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28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随案移送没收财产已由本院统一移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623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623号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