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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9民初263号

黄碧云与刘钟勋、梁蕊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钟勋;黄碧云;梁蕊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9民初263号

原告:黄碧云,女,壮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东,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钟勋,男,壮族,1971年10月9曰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梁蕊岚,女,壮族,1973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黄碧云与被告刘钟勋、梁蕊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黄碧云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自愿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黄碧云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颜

书 记 员 朱颜(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