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9民初263号
原告:黄碧云,女,壮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东,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钟勋,男,壮族,1971年10月9曰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梁蕊岚,女,壮族,1973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黄碧云与被告刘钟勋、梁蕊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黄碧云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自愿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黄碧云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颜
书 记 员 朱颜(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