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B座5层。
被执行人:北京四方顺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胡玉会,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郑荣珍,女,1966年0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胡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胡月,女,1992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本院2019年7月4日对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北京四方顺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玉会、郑荣珍、胡云、胡月、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作出的(2019)京02执739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裁定第三项“冻结、划拨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312,782元、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更正为“冻结、划拨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许一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