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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739号之一

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四方顺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玉会;郑荣珍;胡云;胡月;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B座5层。

被执行人:北京四方顺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胡玉会,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郑荣珍,女,1966年0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胡云,女,1988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胡月,女,1992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本院2019年7月4日对唐山沿海兴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北京四方顺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玉会、郑荣珍、胡云、胡月、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作出的(2019)京02执739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裁定第三项“冻结、划拨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312,782元、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更正为“冻结、划拨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许一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