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执1034号
被执行人:靳怀秀,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怀秀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
书记员吴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