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6民初989号
原告:李晓静,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于伟光,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晓静与被告于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 林
审 判 员 高艳丽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