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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989号

李晓静与于伟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静;于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6民初989号

原告:李晓静,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于伟光,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晓静与被告于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 林

审 判 员  高艳丽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