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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23执异29号

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遂溪县遂城宏图轮胎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遂溪县遂城宏图轮胎店;庞海;庞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23执异29号 异议人(案外人):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57号(湛江车城内)第A区第A58a号。

法定代表人:陈慧伶,经理。

申请执行人:遂溪县遂城宏图轮胎店,住所:遂溪县207国道西侧(遂溪县燃料公司储煤场)。 经营者:叶任。

被执行人:庞海,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庞晓东,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遂城宏图轮胎店与被执行人庞海、庞晓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称,粤G×××××小轿车所有权人是案外人。2018年1月31日,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庞晓东签订了一份《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并由异议人提供担保,该合同约定:1、租金总额以出租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为基础,由分期租金(每期租金乘以租金期数)和尾付租金(若有)构成。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价款、保险、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延保、云服务费、车辆装潢费、GPS相关费用、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手续费、融资利息等费用。租赁车辆信息、融资总额、租金期数、每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附件中等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条款及附件中所提“首付款或融资首付款”均为首付租金,所提“尾付款或融资尾付款”均为尾付租金。首付租金作为该融资租赁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包含租赁利息,且首付租金一旦支付概不退还。出租人承认承担人资质审查合格后,通知承租人将本合同项下首付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经销商。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向承租人购买车辆(无需另行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并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故出租人不对租赁车辆的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承担任何责任。如租赁车辆的状况发生任何问题,承租人应自担费用并直接向经销商或制造商要求其履行对租赁车辆所承担的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保证责任。承租人不得以租赁车辆的状况、或任何因车辆状况以及经销商或制造商延迟交货产生的索赔情况为由,拒绝支付、中止支付或延迟支付任何部分租金或其他款项。4、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将本合同确定的款项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后,视为出租人已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车辆的所有权均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并经租赁车辆支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5、承租人必须配合出租人办理各项有关的手续,包括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投保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险种等。在完成上述手续后,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保留一把备用车钥匙(备用车钥匙在本合同期满后交还承租人)。自承租人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之时起,租赁车辆的风险责任转移至承租人。6、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所有应付款项前(以下简称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基于满足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使用之需要或降低变更登记交易成本等因素,将租赁车辆登记于承租人或双方共同确定之第三方名下,该登记并不表明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人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出租人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7、租赁期内,承租人同意执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配合出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至承租人名下。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出租人基于合同相关约定收回租赁车辆的情形时,承租人同意无条件配合出租人将该租赁车辆变更登记至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相关公司、个人名下并配合车辆处置。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已依约履行。2018年5月24日,法院查封了粤G×××××轿车,同年10月庞晓东不再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从该合同内容可见,粤G×××××轿车是异议人向被申请人庞晓东出资购买后,以租赁形式返还给庞晓东使用,该车辆所有权已归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且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粤G×××××小轿车已办理了机动车的抵押登记。2018年11月30日,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将上述《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权及租赁车辆所有权依约转让给案外人所有,并履行了通知义务,庞晓东本人亦无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司法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在遂溪县法院查封车辆之前已通过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形式取得了粤G×××××轿车的所有权,故法院应当停止对被执行人庞晓东名下粤G×××××号大众牌车辆的执行。 综上所述,法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被执行人庞晓东名下粤G×××××号大众牌车辆的执行(执行案号:(2018)粤0823执259号),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粤G×××××小轿车的查封,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原告遂溪遂城宏图轮胎店与被告庞海、庞晓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82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限被告庞海、庞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遂溪遂城宏图轮胎店货款人民币270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货款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立案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823执259号,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以(2018)粤0823执2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庞晓东名下的粤G×××××号大众牌汽车。 另查明,2018年1月31日,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晓东及案外人湛江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涉案粤G×××××轿车的出租人系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人系庞晓东。2018年1月26日粤G×××××轿车变更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庞晓东,并于2018年2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系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异议人认为本院查封有误,不服本院(2018)粤0823执2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裁定,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庞晓东名下的车辆并无不当。异议人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湛江市友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燕青

审 判 员  陈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究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东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