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1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连奎,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247号中化二建汽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保国,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人,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郭连奎与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10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连奎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王保国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公告费2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执行费。1、本院2019年11月7日通过EMS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2月22日刊登人民法院报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王保国无证券购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保国名下×××号车辆已进行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故不能采取处置。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保国金融机构存款3375元,并已返还申请人。后经多次查询比对,基本信息不变。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王保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王保国名下的财产处置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王保国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连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