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923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进福,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郝鹏飞,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进福与被执行人郝鹏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92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郝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鹏飞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306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都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焦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