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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996号

陈小付、黄剑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付;黄剑平;万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2996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付,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黄剑平,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万里,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执行人陈小付与被执行人黄剑平、万里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80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剑平、万里应履行支付27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804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804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