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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执614号

陈建军申请执行王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军;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王勇,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陈建军申请执行王勇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勇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2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勇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东明支行的账户(账号:6229*********),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勇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号(账号:6229*********),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希望分理处的账号(账号:6228*********),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王勇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的账号(账号:1713*********),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