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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523民初1389号

侯家玲与王志军、杨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侯家玲;王志军;杨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389号

原告:侯家玲,女,1967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开发区。

被告:王志军,男,197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杨明华,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家玲与被告王志军、杨明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家玲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侯家玲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