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389号
原告:侯家玲,女,1967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开发区。
被告:王志军,男,197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杨明华,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家玲与被告王志军、杨明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家玲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侯家玲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