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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22民初2291号

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与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22民初2291号

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99938xxxx。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博翔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生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翠花

书 记 员 郭 颖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