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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99号

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启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9号

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天源迪科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领航成领尚华府**601

法定代表人:邹国芽。

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21××××.0)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来自: